随着数字平台经济飞速发展、居民消费需求日益多样、社会分工体系逐渐细化,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增长明显。新就业形态在促就业、保增收、稳预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,其发展也面临制度保护跟进缓慢、劳动者利益需求易被忽视且职业能力整体偏弱等问题。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,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舒适安心的工作环境,亟需多主体多渠道协同发力。
强化政府指导作用,构建政策支持体系。修订出台新就业形态群体适用型的规章条例,明确平台行业主管部门,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性质,划定权利与义务范围,提高其话语地位。织密织牢新就业形态群体包容型的社保制度,加快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参与机制,在落地职业伤害险的基础上,进一步在养老、医疗等领域同商业保险公司积极联动,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层次保障需求。培养塑造新就业形态群体友好型的社会风气,提高居住区、商业区等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接纳度,选树宣传先进典型案例,增强组织认同感与归属感。
发挥平台载体作用,规范商业发展模式。要优化算法设计逻辑,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、平台利益与劳动者利益,推动算法模型向多元共治模式、奖励表彰方式转变。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,在用工端与用户端设置公示专区专栏,主动披露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制度规范,保障知情权与建议权。要建立健全申诉复议渠道,定期举办协商恳谈会,成立争议协商小组,由平台、劳动者、用户等担任成员,及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。
激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体作用,拓宽职业发展路径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常面临信息不对称性高、技能可替代性强、知识更新迭代快等问题。对此,要与职业技术院校、网络教育机构加强合作,结合网约车司机、即时配送员与快递员等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,共促共建线上线下培训资源平台,培养知识型、技能型、创新型劳动者。构建完善职业资格、技能等级认证体系,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晋升空间,增强职业荣誉感与成就感,将职业能力鉴定结果与派单优先级、订单奖励金与平台补贴等相挂钩,推动鉴定结果在区域、行业与平台间实现互认。
(作者单位: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室)